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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地执业的制度缺陷
http://www.100kang.com 2007-6-9 18:34:22 医生兼职


  医生兼职、“走穴”的合法性,是医疗界以及社会各界反复讨论但却始终没有结果的话题。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平衡、患者对高质量医疗服务的需求、医生收入的现实压力、医疗服务市场的激烈竞争等多种因素,使得看似非法的医生兼职和“走穴”现象根本无法禁止。为了能够不再胆战心惊地兼职或“走穴”,医生们想出了各种办法和理由,以期使其合法化,包括成立“医生公司”、制订医生“手术会诊”制度等。但是,医生兼职与“走穴”的合法性问题依然存在。那么,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?

  医生兼职、“走穴”的正规说法应当是医生多地点执业,是指医生在包括本地和外地的多家医疗机构执业。现实中,著名医学专家、教授在多家医疗机构同时兼职或执业的现象普遍存在。但是,根据《执业医师法》的医师执业注册制度,这些专家、教授的兼职行为却可能有非法行医之嫌!因为,这些专家、教授并没有在多地点进行执业注册,也未办理变更注册,尽管卫生部有关人士曾称“经兼职者所在单位同意的兼职即属合法”。采用“医生公司”方式的兼职,也不能完全解决医生兼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,因为这些医生同样没有在当地注册。

  那么,我国法律是否准许医生在多地点执业呢?根据《执业医师法》的规定,我国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,取得医师资格的,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。医师经注册后,可以在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、执业类别、执业范围执业,从事相应的医疗、预防、保健业务。

  从上述规定可以推定出,我国现有法律并未禁止医生在多地点执业,这也是医生多地点执业的法律保障。实际上,我国于1993年开始实施的《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》第9条规定,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,外国医师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。也就是说,目前来中国“淘金”的大量外国医生,可以合法地在多家医疗机构执业,而国内医生却遇到了法律上的麻烦,尽管法律没有禁止多地点执业。这到底是为什么呢?

  北京某医学教授曾向笔者咨询,称其由于经常在某地医院兼职,为了解决后顾之忧,准备向兼职医院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,但得到的答复是“无法办理”,除非他先在原单位所在地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。但是,该教授并不想放弃原单位,同时也希望能在其他地方合法执业。这种要求究竟能不能得到满足呢?

  根据《执业医师法》和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医师变更执业地点、执业类别、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,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。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,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,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,应收回原《医师执业证书》,并发给新的《医师执业证书》。也就是说,根据现行法律规定,医生如想变更执业地点,必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,如果是跨省办理,则其原执业证书将被收回,他将无法再在原单位工作。

 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医生多地点执业,然而医生却无法办理多地点执业手续,这就是面临的困境。正是相关制度设计的缺陷,多地点执业注册制度的缺失,导致在外兼职的医生们终日惶惶不安。据悉,卫生部早已开始了医生多地点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,也曾多次进行过讨论,但至今尚未出台。不管怎样,尽快建立医师多地点执业注册制度,是解决医生兼职、“走穴”合法性问题的根本所在。
 


  
《医院领导决策参考》2005年2月第3卷第4期